| 各区县、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布〈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日政发[1992]6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2001--2010年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日发[2001]31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改革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办法,切实加强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从2004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即:市人事局只负责发放市直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各区县、办事处、开发区人事局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市人事局不再验印。继续教育证书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一同办理,与资格证书使用同一编号。凡晋升了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从外地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办理新的资格证书时,须同时换发新的继续教育证书。 继续教育证书是全面记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证件,是登记和核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妥善保存,为学分登记核定工作打好基础。继续教育证书填写要认真规范,据实填写,不得涂改,凡私自涂改证书内容的,证书一律作废。 2、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市直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由所在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人事科负责,开展登记的具体时间由各登记单位自行确定。各区县、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登记工作,分别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选派专人负责学分登记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严格按照市人事局[1992]日人字第9号文件规定的学分折算办法,计算出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相应栏目内。学分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培训结业证书、论文、科研成果等证件认真审核,明辨真伪,严格把关。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本着“谁审核谁签证,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学分登记人在“签证人”栏内签字(或盖章)。无签证人签字或由非登记单位工作人员签证的,所登记学分无效。 3、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学分核定制度。学分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学分登记单位必须于每年度二、三月份将学分登记情况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学分核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⑵、各类培训(或研修)结业证书、论文(或著作)、科研成果等材料原件; ⑶、《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核定情况汇总表》(表样附后)。 学分核定结束后,核定机关必须在《继续教育证书》和《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核定情况汇总表》核定栏内加盖核定专用章。核定章规格为30×10mm长方形章,内容为“核定机关”+“学分核定”+“(年号)”,括号内的年号可以手工填写。市人事局2004年度核定章样式为:日照市人事局学分核定(2004)。 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定或经核定达不到规定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晋升或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强化措施,规范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学分折算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核记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须事先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备案表》(表样附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核记折算学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凭证书登记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未报人事部门备案的培训项目,不得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直部门举办的培训项目,可凭结业证书直接登记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5、实行审核责任制,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落实审核责任制,层层负责,严格把关,学分登记和核定人员都要签字盖章,发现问题逐层追究,努力维护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对弄虚作假,谎报论文、成果,骗取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学分登记、审核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营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将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健康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政策性强,面广量大,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规范和改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工作,是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明确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使这项工作尽快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掌握政策,搞好组织协调,实施科学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检查,保障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附: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备案表》;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核定情况汇总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